KCLACC调解案件收费管理办法
KCLACC调解案件收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“吉尔吉斯斯坦-中国公民法律援助中心”(吉文:Жарандарга Юридикалык жардам беруу Кыргыз-Кытай борбору”коомдук фонду;俄文:Общественный фонд “Кыргызско-Китайский Центр юридической помощи гражданам”;英文:Kyrgyzstan-China Legal Aid Center for Citizens;简称:KCLACC)调解案件收费行为,根据《KCLACC调解规则》规定,本着既充分体现KCLACC的非营利公益属性,又有效保障KCLACC持续健康运行原则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当事人在提出调解申请时,应按照KCLACC收费标准缴纳案件登记费,并预交案件调解费,相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。
第三条 争议金额以当事人申请调解请求的金额为准,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,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。争议金额未能确定的,案件调解费标准由KCLACC秘书处根据具体案情、复杂程度等因素,另行确定。
第四条 案件登记费由双方当事人按相应标准缴纳,案件调解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按50%比例进行预缴,并在正式进入调解程序(即最终确定或指定调解员)后3日内缴纳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预缴案件调解费的,不启动调解员阅卷程序。对于预缴案件调解费承担比例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预缴纳相应调解费,而另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预缴的,则调解程序即告终止,一方已预缴的案件调解费予以退回,但已支付的案件登记费不退。
第五条 如案件最终未能调解成功,则预缴的案件调解费如数退回给当事人,但已支付的案件登记费不退。
第六条 当事人预缴案件调解费确有困难的,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,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,经KCLACC秘书处批准,可以缓交,但缓交时间最迟不得超过调解结案前。
第七条 KCLACC收取案件调解费,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要求的税务发票,加强财务与收支管理,接受有关部门监督。
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异地现场调解,或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,因异地调解以及赴外地现场查看调解人员所需食宿、交通、旅差等实际支出费用另行按实收取。该相关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,如无法协商的,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先行预交。
第九条 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馆、在吉华人社团、吉国政府部门转办的调解案件,可以减免收取相应的调解费用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,由KCLACC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调解费用标准
1.案件登记费
每方当事人100美元。
2.案件调解费
备注:
1.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调解的金额为准,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,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。
2.标的额不明确或存在较大争议的,案件调解费也可以根据调解实际使用的时间计时收费,从调解员正式主持调解开始计时。计费标准为每小时100美元,最低计费时间为2小时,调解时间超出2小时以上部分,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,不足1小时不计费。
3.案件调解费按争议金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,计算货币为美元。
4.KCLACC除按照本调解费用表收取案件登记费、案件调解费以外,还可以据实收取因案件调解需要其他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。